1. 现有企业 2017 年 7 月 1 日前仍执行现行标准,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表 1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。
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,新建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。

2.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,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、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,或水环境容量较小、生态环境脆弱,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,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,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。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、时间,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。
